与西方语言相比,汉语从字形到音韵都给人以强烈的美感,但它凝练而不够精确,句子与句子的逻辑关系不够清晰,也造成了思维的模糊性以至于对现代法律的精确、完备产生影响。
一、语言、思维的模糊与法律精确性的冲突
中国语言与西方语言相比,具有模糊性(或灵活性)特点。
(1)汉字的构造具有不确定性。世界上的文字有两种,一种是表音文字,如西方语系;一种是表意文字,如古埃及的象形文字和中国的汉字。
表意文字相对于表音文字,具有较多的主观臆断色彩。汉字中90%以上是形声字。形声字的主体———声符形体虽然稳定,而形符却变化无常,带有很大随意性,如“犬”旁的“狐”、“猴”、“猫”并非同类。意符的意义有局限性,音符的规则性不强,这是表意文字系统无法根本避免的问题。中国传统的轻视逻辑则加重了这个问题,远离了崇尚逻辑严谨的法律思维。
(2)汉语词汇具有多义性
在古汉语书面语言词汇中,单音词汇占优势,这些单音词具有多义性和词义的灵活性。汉语中许多复音词的组合也缺乏结构的稳定性。如“朋友”也可分为“三朋四友”、“亲朋好友”。有的组合自由灵活,如“闲”,可组成“清闲”,亦可组“闲散”。
(3)汉语语法具有不严格性
当代学者申小龙指出:“汉语句子不像西方语言的句子那样以动词为中心搭起固定框架,以‘形’役‘意’,而是以意义的完整为目的,用一个个语言板块(句读段)按逻辑事理的流动,铺排的局势来完成内容表达的要求。”一些西方学者亦说,在汉语的句子里,每个词排在那里,要你斟酌,要你从多个不同的关系去考虑,然后才能往下读。由于思想的联系是由这些关系产生的,因此,这一纯粹的默想就代替了一部分语法。中外学者的这些论述说明,汉语语法相对于西语语法不够严格。
汉语较为灵活,与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容易发生冲突。汉语往往缺乏词形变化,语法规则较活,使得西方人学习汉语常常感到语法规则太活,不好捉摸。
法律语言为了保证内容周详无缺、表述准确严谨,所以多用并列结构、复杂同位成分等,因而句子一般较长。但汉语一般来说却不习惯用长句,因为它多用词序和虚词表示语法关系,句子一长,词语的次序难以安排妥帖。
法律语言讲究准确性,并不追求语言的艺术化,一般用散句准确、平实、流畅地叙事达意,但汉语深受诗词影响,讲究排比、对仗、上口等,崇尚整句。
法律语言讲究准确、严谨、庄重,因此多用语势急迫的紧句。但汉语却惯用松句,崇尚慢条斯理、老成持重。
综上可知,汉语中的字、词汇和语法较之西方语言,具有明显的模糊性(灵活性、随意性)特点。这种模糊性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密切相关。
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模糊性。它使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满足于通过直觉得到一个总体印象,而不习惯作周密的详细的分析。
模糊性的传统思维方式对当今的中国立法技术发生了明显的影响,学术界对1979年我国制定的刑法中的非逻辑、模糊性现象作了大量批评,但思维方式一经形成,就具有顽强的定势、惯性。1997年修改后的我国刑法仍然存在大量的非逻辑、不合语法现象,例如:第六条第二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依此逻辑,特别行政区的船舶飞机内部犯罪应适用本刑法典,但这显违“一国两制”,也不符合基本法及附件三之规定。
《民法通则》中亦是如此。例如《民法通则》先后9次使用“组织”一词,先后8次使用“单位”一词,但“组织”和“单位”的定义如何,内涵和外延多大,两者有无区别,人们不得而知。
总之,模糊性的传统思维方式对我国立法技术有显著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立法技术的科学性。
二、语言简约、思维内倾与法律完备性的冲突
崇尚语言文字的简约性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语言文字与思维密切相关,西方不少哲学家完全通过语言文字的分析来鉴定思想的有效性或无效性,建立思想的意义结构。而中国的传统思维方式认为语言文字只是一种工具,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表现意义的工具。
崇尚语言文字简约的思维方式对我国今天的立法技术颇有影响。众所周知,“宜粗不宜细”(即宁疏勿密)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方针,它与崇尚语言文字简约的思维方式不能说没有关系,由此而给我国的立法技术带来了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追求法条简约。
过分追求法律条文少,与当今世界法律条文由少到多、日益完备严密的趋势不合拍。从条文数量来看,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条文在世界各国刑法典中可以说是最少的,仅有192条。
汉语的模糊、简约,与中国封建社会奉行“三纲五常”、压抑人性自由的礼教传统和自然经济生活密切相关。
“三纲五常”的吃人礼教和狭隘的血缘歧视使中国人内心充满了恐惧,说起话来战战兢兢,写起文章提心吊胆,语言文字怎可能不模糊、简约呢?这种模糊、简约实际上是人们防范杀身之祸的生存策略。
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和散漫性,因此,中国人的性格总体上倾向于含蓄、内向,语言文字自然也就模糊、简约。
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到来和演进,中国的语言文字和思维方式必然由模糊、简约(非逻辑性)向精确、完备(逻辑性)转变。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是客观地指出中国语言和思维具有模糊性、简约性、内倾性特点以及它们与现代法律思维的不相适应性,并非从总体上对中国语言文字的优劣判断。中国语言文字具有很多优点,对中华文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进作用。我们坚信,经过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洗礼,她会逐步去掉逻辑性不足,模糊简约有余的缺陷,成为世界上最优秀的语言,完全没有必要让中国文字走上拼音化道路。